Article 3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在柳江流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

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对上述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实施联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