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革命遗址实行保护管理人制度。
国有革命遗址的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
非国有革命遗址的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人。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
革命遗址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革命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作为保护管理人。
保护管理人应当开展革命遗址的日常巡查、保养、维护等工作,落实革命遗址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对革命遗址的检查。
保护管理人为相关组织的,应当指定具体的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