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的,可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七项至第九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种植影响行车安全和瞭望的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