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以及地面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