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需要使用管廊(线)、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需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