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