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派驻执法机构;也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特殊区域的实际需要和承担能力,依法委托上述特殊区域的管理机构或者其职能机构在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