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无证经营等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
(五)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六)国务院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前款规定确定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