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