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用水年度计划和开展节水行动的;

(二)超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

(三)未完成地下水采补平衡任务的;

(四)引江和引黄受水区及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而未按规定关闭取水井的;

(五)治理超采不力造成地下水位不升反降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农业节水任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