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资金投入,把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