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危险废物收运资质的单位收运。
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应当安排在夜间运输。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