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责任区域内派发或者张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引、方法等图文资料,指导并督促检查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本责任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洁卫生;
明确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将达到分类标准的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