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

(三)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

(四)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

(六)不得使用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命名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避免同音、近音,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八)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