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3,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17 articles
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6月24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本辖区内人大代表,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协助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三)为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指导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组织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围绕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组织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
(六)听取和反映本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七)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八)依法开展其他工作。
(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三)对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承担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交办的工作。
(一)收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二)收集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三)配合开展地方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四)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五)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活动计划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街道办事处或者本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向代表反馈。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调,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 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下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