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