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项目。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清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碳排放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