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江东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农业农村、园林和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