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制定机关收到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向提出意见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将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