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必要时,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的,由牵头办理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