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二)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三)认定信用状况;

(四)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五)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六)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