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保养场、停车场等场站及其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配置和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新建的城区、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应当配建公共交通设施。

配第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名称应当以所在道路、居住区、标志性建筑、公共设施、旅游景区、文物古迹等的标准名称规范命名,同一站点的名称应当统一。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线路站牌。站点和站牌的建设、管理、命名、变更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