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称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信、网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客运交通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