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三)公示并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落实减免票政策;

(四)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

(五)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或者站点的,应当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后,向社会公告;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