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1年6月30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一)骨干绿道是指环绕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贯穿连通城市和郊野的主要绿道,包括凤凰绿道、榴园绿道、青龙绿道、十字河绿道、仙人洞绿道、刘伶台绿道等主要绿道;
(二)支线绿道是指连接骨干绿道和景区、景点、居住区的绿道;
(三)绿道连接线是指连接不同骨干绿道之间的道路。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区(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环城绿道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环城绿道借用的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提升借用路段的绿化品质和服务功能。
经批准的环城绿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城绿道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控制区边沿设立固定界桩。
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构成的绿廊系统;
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构成的道路系统;
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构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交通信号和绿道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等构成的标识系统;
驿站、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构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雕塑石刻、文化墙、地面喷涂等构成的文化展示和科普教育系统;
景观元素、观光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构成的游憩健身系统。
环城绿道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城绿道进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破损、陈旧的配套设施。
乱丢垃圾、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等破坏环城绿道环境卫生以及整体景观的;
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影响环城绿道正常使用的;
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建坟立碑的;
(四)损坏花草树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
(五)破坏环城绿道配套设施的;
(六)擅自野外用火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挖掘环城绿道的,应当告知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临时占用、挖掘环城绿道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健身、科普教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环城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
驿站、售卖点、自行车租赁、餐饮等服务设施实行市场化经营。经营主体不得改变驿站的主题风格和基本用途。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