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或者土地经营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

(二)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破坏原有的灌溉、排涝、道路等生产设施;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