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核算建筑能耗时,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量可以抵扣建筑能耗量;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购买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三)经符合法定面积及人数规定的业主表决同意,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以及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者全装修成品住房建设方式的,可以在各类工程奖项评选中优先推荐;
(五)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