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闽剧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闽剧经典传统剧目抢救,复排演出经典传统剧目;

(二)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闽剧剧本;

(三)扶持优秀剧目创排,支持闽剧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对获得荣誉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定期举办闽剧剧目调演、会演,对优秀剧目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五)定期选送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闽剧艺术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闽剧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