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广播电视、民航、铁路、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