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省无线电监测站、设在设区的市的无线电监测站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监测无线电信号;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为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实施无线电频率许可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

(六)完成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监测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