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台、雷达站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规划布局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满足资源共享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