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