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