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者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