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要求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