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跨设区的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