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公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采石、采矿、爆破、钻探、挖掘;
(四)开展与红色资源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娱乐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资源安全、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除、改(扩)建、迁移不可移动红色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