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用水人必须执行用水计划。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人(消防用水除外)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对超出部分按下列规定向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量加价水费:
(一)超量幅度在百分之十以下,加价倍率为二倍;
(二)超量幅度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下,加价倍率为四倍;
(三)超量幅度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下,加价倍率为六倍;
(四)超量幅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以下,加价倍率为八倍;
(五)超量幅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加价倍率为十倍。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按照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规定加征水资源税。
超计划加价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政府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城市节水宣传、节水科研和节水奖励等。
用水人执行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可以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水量给予适当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