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人民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

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规定配备人民调解员。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