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社区康复人员接回;接受社区康复的,应当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社区康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必要检测,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可以强制检测;经检测证实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且不得提前解除:

未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的;

(二)拒绝签订社区康复协议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