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指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接收病残吸毒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安保、医务人员。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医疗机构合作、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或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利用本市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病残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工作,提升本市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