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计量认证合格,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计量认证合格的;

(二)对依法应当吊销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不予吊销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监督检验确认,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监督检验确认的;

(四)对依法应当吊销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确认证书而不予吊销的;

(五)委托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

(六)未依法履行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