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文物保护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
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阶段,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