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法治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