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本市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按照规定向市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
经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