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按照本机构的职责和建设代表机关的要求,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
主动联系代表参与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活动,协助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和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确定承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负责人,对负责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人应当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
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