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采纳代表合理意见并答复。答复意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回复: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路径和完成时间明确答复代表,并按年度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