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保护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管道设施,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报告。

在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外五十米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过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