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对犬在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除。
自治县县城建城区每天20点至次日7点为遛犬时间。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广场、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商场、候车室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禁止遛犬的时间和区域,并予以公告。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或遛犬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两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明。对不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粪便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对养犬人违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批评、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