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五)从建筑物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